冷雨萱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孙武兵法中银原创|关于破产企业职工集资定性问题分析-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原创|关于破产企业职工集资定性问题分析-中银律师事务所
前 言
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草根富豪,因未对职工集资款清偿顺序明确规定,司法判例中各地法院对此也认定不一,职工集资款清偿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若僵化的按普通债权“一刀切”,不但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职工集资款的认定问题成为企业乃至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有必要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关于职工集资款形成的背景
职工集资是指企业为生产自救我在洪荒,向职工集资形成的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职工集资按其成因划分,主要有两种:第一北仑职高,企业初创时期,为更好的融资,在向社会筹集劳力的同时达到融资的目的,这种集资款,具有职工身份附属性和一定社会强制性,我们称之为“以资代劳”集资款[1]。第二,企业资金紧张,陷于困境情况下,生产面临停滞、陷入经营危机,已穷尽其他求贷渠道吉弗雷,为生产、经营需要,不得不向企业职工进行集资,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关于职工集资款性质法律分析
(一)实务观点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职工集资款债权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作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债权中的“工资”而认定其为职工债权,还是与民间借贷一样作为普通债权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具有很大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认定为职工债权
1986年颁布的《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崔明秀,但对职工集资款没有作出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哈文个人资料。” 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将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作为与所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强化了职工权益的保护。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虽然《企业破产法(试行)》已被废止,但到目前为止,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对职工集资款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且在该法实施多年后仍未有新的司法解释指导处理职工集资款的问题,而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未被宣布废止,因此根据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将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纳入职工债权按第一顺序清偿于法有据。
2、认定为普通债权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缪海梅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企业破产法(试行)》废止。另外,《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三条提到的“职工工资”,一般情况下仅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职工集资款。
根据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的规定逆世盖亚,《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的“工资”包括职工集资款,而《企业破产法》中的“工资”不包括职工集资款,一般只能依照普通债权处理:由于司法解释是对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解释,在法律已经失效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也自然失效。另外,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更进一步证明了,职工集资债权就应该是等同于民间借贷的普通债权。[2]
(二)立法沿革
2007年6月1日,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勒组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职工集资款的定性问题争议较大,对于职工集资款的定性问题福耳库斯,尚需从国家立法沿革处着手,具体立法情况如下:
1、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陈超波,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ca969。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1994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94]59号文)第三条首次规定,“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该规定仅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包括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
3、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4、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企业破产法(试行)》废止[3]。
5、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四条:“对债务人已收取的就业押金、职工集资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格莫拉,以及雇工的劳动报酬,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及前款规定处理。但有证据证明职工集资款属于营利性投资性质的,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如分配过利润)田一彤。”(另一种意见:职工集资款分配过利润的,应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的历史沿革,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已被废止,而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作为具体应用所作出的解释,却依然现行有效。国发[1994]59号文作为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职工集资款视为职工工资处理邹少官。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未对职工集资债权作出规定。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将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三关于职工集资款性质认定的司法实践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职工集资款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
(一)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申报的集资款债权认定为民间借贷,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具体判例如下: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民初2110号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何一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终625号邵阳市乳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7号姚树红与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按照职工债权处理
依据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青春冷碗碗,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出发,将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纳入职工债权按第一顺序清偿。
具体判例如下: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4民初665号郭玉梅与临澧县坤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3274号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黄鹏飞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796号江淑芬与四川盛康药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228号李宝仁与河北省沧州唐圣药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9民初178号霍希林与河北省沧州唐圣药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建议
笔者认为:虽然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已被废止,但是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并没有被废止,依然现行有效伊卡蓓尔,且国发[1994]59号文作为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职工集资款视为职工工资处理。因此,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虽然并未对职工集资债权作出规定,但却无法否定职工集资款的优先受偿性质,故应当将职工集资款为职工债权猛鬼出千。同时,根据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四条之规定孙武兵法,将职工集资款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中,足以见其司法倾向朱可娃传。总之,无论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还是从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维护职工利益乃至整体债权人利益角度都应将职工集资款认定为职工债权。
[1] 祁兆荣、刘敏:“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受偿问题探析”,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
[2] 杜洪芳:“浅析破产案件中职工集资债权性质的认定”,载《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调研成果》。
[3] 吴正绵:“新破产法视野下的职工集资款债权性质分析”,载自中国清算网http://www.yunqingsuan.com。


袁新建
总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破产与重组、银行与金融、公司综合类业务、刑事法律服务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可查阅该合伙人简历详情五爱新闻网。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往期精彩回顾
1、中银原创|地产项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公司篇
2、中银原创 | 地产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土地篇
3、中银原创 | 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十大探析 —— 兼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
4、中银原创 | 如何构建PPP合同体系
5、中银原创 | 高校教师套取课题经费构成贪污罪吗?
6、中银原创 | 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起诉的是否构成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