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农村住房开始办不动产证啦!你想了解的这里都有!-临安国土古代闲逸生活
临安农村住房也能办不动产权证啦!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区出台了《临安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临农房建管〔2018〕2号),随小编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开展农房确权登记有何重要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直接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该项工作一是可以进一步明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更好地保护农户财产权益,让老百姓吃了“定心丸”;二是确定了宅基地和房屋权属边界地狱代言人,张翔玲有利于化解邻里权属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今后显化宅基地及住房财产权益、增加农户收入创造条件,让财产“活”起来。
本次农房确权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临安区内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农房确权登记需遵循哪些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怪盗乌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郭振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对于农村居民违法占地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丽普司肽,要按政策界线妥善处理后才能登记。
2、依申请登记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3、房地权利一致原则。申请人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致原则,房屋依法转移时,宅基地应当一并转移,确保房地权利主体相对应。
4、尊重历史原则。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确权后发证”,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不予登记发证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七界传说后传,不予登记发证:
(一)违反“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
(二)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
(三)土地、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四)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农居多层公寓等住房保障,原宅基地未按规定退出注销的;
(五)城镇居民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
(六)经认定属于D级危房的;
(七)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北草蜥。
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的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资料。由镇(街道)组织作业单位、村委会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审批、登记、户籍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形成“一户一档”材料。
(二)测绘与权属调查。由作业单位根据“一户一档”材料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出具相关成果资料际恒。各镇(街道)根据不动产测绘成果,结合“三改一拆”、“无违建区”创建等工作对权属状况进行审核。
(三)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单身礼物,由户主或户主指定委托人书面向镇(街道)提出登记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用地批文等登记必备资料。
(四)受理。镇(街道)根据农户提交的材料和一户一档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产权明晰、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五)审核。由镇(街道)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分类审核,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户在土地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六)登记发证大宋奇案。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进行审核、登记、缮证一磅的福音。缮证完成后由镇(街道)统一发给申请人。
农房确权登记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寒冰天赋加点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如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孟瑞鹏,包括原不动产权利证书及用地规划审批或补办批文等;
(四)权属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注: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还须做好询问记录;涉及继承、析产的,还需提供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提供经存档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杯水车薪造句。
本次农房确权登记有哪些便民、惠民措施?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多项措施方便群众办事:
▲1、就近服务,将登记服务延伸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方便群众就近申请、就近咨询;
▲2、上门服务沧县中学,对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股道叶开,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上门答疑、上门取件、上门送证等特色服务。
▲3、为减轻群众负担,目前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及证书工本费,暂不收取测绘费和权属调查费。
本次农房确权登记有哪些主要政策意见?
未批先建的处理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白文豹。
(三)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居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村居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先按规定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再根据补办手续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已经批准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房屋未经村镇规划审批父母见上书,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叶子宇图片,房屋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5米)可按批准或确权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房屋超过三层的,超出部分不予确认房屋所有权。
(四)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意见出台后,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少批多建的处理
(一)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意见出台前建造的房屋,超批准用地面积50%以下且超批准建筑面积100%以下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不予以确权,超出该标准的,整幢房屋不予确权。
(二)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意见出台后建造的房屋,超批准用地面积10%以下且超批准建筑面积20%以下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不予以确权,超出该标准的,整幢房屋不予确权。
(三)2017年11月3日《临安区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临农房建管〔2017〕1号文件)发布后,超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国军悍将,未按现行政策完善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整幢房屋不予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