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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雨萱武侠公案小说的法律社会史思考-延德居士的文史仙居

冷雨萱武侠公案小说的法律社会史思考-延德居士的文史仙居

冷雨萱从《水浒传》开始,武侠公案小说就开始在文学领域大放异彩,但是梁山好汉们粗暴的践踏宋代的司法制度,杀害执法人员,反映了梁山好汉们法律观念的缺失,在北宋这个人治高于法治,臣民高于公民的历史背景下,不得不被逼上梁山,而那些食君之禄,却不忠君之忧的国之蛀虫才是乱国乱家的根本。武松的血溅鸳鸯楼、林冲的风雪山神庙、宋江的怒杀阎婆惜,都是打破旧体制的暴力行为,但却不能诉诸司法来解决,可见宋代乱世真是“乱离人不及太平犬”。《水浒传》从高俅发迹作为全书的开端,彰显了乱自上生这个主题,也表达了这种脱离于朝廷体制之外梁山好汉生存状态和精神状态的思考和拷问,表达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因而在民间赢得了强烈的反响。以后产生的《七侠五义》《大八义》《小五义》等武侠小说,更是将这种依靠血亲复仇、暴力摧毁司法实践的行为大加讴歌,可见创作者掌握了百姓热爱游侠剑客,渴望以暴制暴、锄强扶弱的心态。发展到《包公案》《狄公案》《洗冤录》,公案小说也逐渐成熟,讲述了一系列波谲诡异的冤情案例,反映了许多古代别开生面的断案文化和司法实践。

下面笔者从《聊斋志异》和明清地方志中选取了六个典型案例,来分别探讨明清两代的司法断案实践,从中可以窥见一些古今中外法律社会史的共性规律来。
(一)浅说席方平案
《席方平》是《聊斋志异》中的一个故事。席方平的父亲和本村的富户羊某结仇。羊先死,数年以后,席父病危,说:羊某贿赂阴间的官吏拷打我,随即全身红肿,惨叫而死。席方平决定到冥府帮助父亲伸冤。席方平在冥府的监狱见到了自己被接受羊某贿赂的阴间官吏日夜摧残,并且被打残了双腿的父亲。席方平大怒,提笔撰写状纸,而等待他的是一连串极为悲惨的经历。城隍、差役、阎王徇私枉法,席方平受尽了各种酷刑,冤屈无处可伸。在连续遭遇城隍、郡司、冥王三级官府的置之不理和多次残酷迫害后,偶遇天帝九王殿下和二郎神杨戬,在他们的帮助下,终于打赢了官司。
在这篇文章里,有两次官府主动向席方平和解。第一次是城隍和郡司许以千金,被拒绝;第二次是冥王亲自对席方平说:你是至孝之人,你父亲的冤屈,我已经为他昭雪,并且已让他投生富贵之家,你还用再告吗?现在把你送回去,给你千金家产,百岁之寿。当面纪录在案,盖上大印,让席方平亲自过目。这入木三分地表现了当时的黑暗社会现实,以及普通民众对社会现实的无奈屈从。冥王作为阴曹地府的最高长官,他和席方平和解最根本的原因是在他的头上还有玉皇大帝和二郎神等神灵。如果不是这样,他是断断不会讲和的。要是那样的话,席方平的冤屈将永世不得昭雪。
文章最后,蒲松龄先生用很长的篇幅借二郎神的判决书对冥王、城隍和郡司、隶役、羊某的罪恶予以彻底的揭露,并对他们做出令所有人都极为解恨的惩罚。又赐给席父三纪阳寿,把他们父子送回阳间,羊家的土地和财产也归了席家。其实,席方平胜诉仅仅是一个个案,没有普遍的意义。除了上面谈到的那些偶然因素外,如果阴间的三个统治者有足够的时间去贿赂殿下九王和二郎神,或者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关系来说情,或者说他们本身就有关系,那么,席方平这场官司的结果可能就会大相迳庭了。
席方平案绝不仅仅是一个神话故事,幽森黑暗、等级森严的幽冥地府实际上就是明清时期官官相护、舞弊成风的官场的真实写照。在封建社会中,老百姓的冤屈只能寄希望于明君和清官。而明君和清官的实质是道德的力量,道德的力量和范围是永远无法和法律与社会惯性的力量相抗衡的。明君和清官之所以被我们称颂和热望,是在于他们的稀有性。这样也就无怪明清冤案和文字狱层出不穷了,这种深层的制度原因才是明清司法体系一遭遇欧风美雨就迅速分崩离析的关键之所在。

(二)浅说胭脂案
《胭脂》也是《聊斋志异》中的一个故事。少女胭脂爱上了年轻秀才鄂秋隼,闺友王氏自荐为媒,此事被王氏相好宿介得知。宿介久慕胭脂美貌,于深夜冒充鄂秋隼潜入胭脂屋内,欲行非礼,遭胭脂力拒。宿介夺得胭脂绣鞋后来到王氏家中,无意中将绣鞋失落于王氏门外。无赖毛大拾得绣鞋,并偷听到宿介与王氏谈话。数日后毛大夜入胭脂家,误创入其父房内,搏斗中将其父杀死。胭脂向官府告发鄂秋隼曾夜闯其室,鄂秋隼被屈打成招。后济南府复审,又将宿介拘审。宿介上书申冤,山东提学怜其才,终设巧计迫使真凶毛大供认。邑官遂为媒,令鄂秋隼迎娶胭脂为妻。
胭脂案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的官场黑暗,批判了司法人员的昏庸糊涂,同时歌颂了像施愚山这样明察秋毫的廉吏形象。县令一审判处鄂秋隼有罪的原因仅仅是根据犯罪心理学上罪犯的恐惧心理,却忽视了鄂秀才为人木讷羞涩,第一次上堂难免诚惶诚恐的人之常情,所以断案的大前提出现了严重偏差,仅靠司法人员的主观感觉断案,以至于屈打成招。刑讯逼供既是追查事实的方法,也是制造冤情的方法。《十五贯》里昏官过于执也使用了当堂问案,刑讯逼供的方法。二审时“吴公南岱守济南,一见鄂生,疑其不类杀人者”,吴太守仅靠以貌取人断定凶手另有其人。
吴太守通过归纳演绎法,从重要线索人物胭脂身上查到此案关键人物寡妇王氏,却在司法判断的时候有了因奸杀人的成见,因而断定“宿妓者必非良士”,这是品格推理,宿介通宿妓成为其因奸杀人的品格证据,轻率得出“逾墙者可能何所不至”的结论,宿介当然大呼冤枉。加上宿介当时具备作案动机,又缺少不在场证明,吴南岱通过仔细调查发现了部分真相,由于错误推理制造了部分冤情。宿介像鼎鼎大名的施愚山陈述冤情,三审时,施公独辟蹊径,推翻了前两审的道德价值判断,又从遗落在门外的绣鞋入手,寻找同里垂涎王氏的无赖,将具有不在现场证据者逐一排除,缩小了疑凶范围。在审判疑凶时借用了神命裁判法的形式,利用凶手害怕鬼神的心理,戒令“面壁勿动,杀人者当有神书其背”,毛大做贼心虚果然上当,“临出以手护背,而有烟色也”,杀人者担心神书其背就会匿背于壁,非杀人者不担心神书其背就不会匿背于壁。至此真相大白,凶手伏诛。
胭脂案具有很大的现实讽刺意义,如果此案止于前两审,就会得出荒谬甚至自相矛盾的结论来。施愚山表面上以神断案,却重视证据、取证和利用凶手的犯罪心理,巧妙地平反了宿介和鄂秋隼的冤假错案,成全了一对有情人。如果没有施愚山,此案将会铸成千古大错。这也反映了古代威权政治体制下清官和良吏对于司法制度实践和维持统治秩序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昏官和奸臣满目皆是的封建社会的衰世里,清官和良吏这股清流所发挥的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毕竟有限,而古代司法实践又过于强调司法人员本身的断案道德和破案能力,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一系列冤假错案,其根源还是在于健全的法律制度的缺失。

(三)浅说太原奇案
清朝末年,太原有个富人叫张百万,因嫌弃穷女婿曹文璜,将二女儿玉珠许给一家姓姚的人家, 但他女儿玉珠与曹文璜私奔。第二天,张百万带领家人前往大女儿金珠家找人,怀疑她藏身于衣柜中,谁知道衣柜里有个和尚,他们把衣柜抬走,和尚却闷晕了。为了找台阶,张百万谎称二女儿暴病身亡,为和尚穿上嫁衣置于灵房。半夜,和尚醒了,逃走了,也到了豆腐店,在莫老汉家用嫁衣换了一身普通衣服走了,途中调戏一早起的妇女,被其丈夫吴屠户杀死,尸体被扔到井里。和尚命案和张家走尸案,一下轰动全城,阳曲县令杨重民开堂公审,有多管闲事的指认和尚所穿为莫老汉衣物,急欲结案立功的杨重民不管三七二十认定莫老汉为凶犯,莫老汉屈打成招,案情上报刑部。当日吴屠户杀人后,迁居晋祠,曹文璜回太原时途经吴屠户的酒店,酒后失言的吴屠户吐露了他杀害和尚的秘密。几天后,曹文璜从交城回太原还驴,知道老汉被抓为莫老汉申诉,杨重民对冤情有所察觉,但害怕暴露自己严刑逼供草菅人命,而将曹文璜冤为同谋。玉珠找到刚山西提刑按察司陈砥节,赴任太原调查冤案。于是,真相大白,老汉和公子哥无罪释放。
此案之所以能成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在于和尚命案和张家走尸案的扑朔迷离。和尚隐匿于衣柜之中被闷晕,本来应该及时报案或者通知其庙宇领回,张员外却碍于面子让他冒充其女儿尸体,以至于被杀后出现走尸之说。杨县令仅凭和尚所穿衣物和张小姐嫁衣就断定莫老汉为杀人凶手,仅凭物证就仓促得出结论,屈打成招。曹文璜发现证据举报凶犯却被杨县令草菅人命诬为帮凶,可至清末司法之黑暗。县令和监事凭借其政治霸权和司法民政垄断权,对法律进行任意解释,或者干脆以个人好恶、利益、断案经验来代替成文法律,粗暴的践踏司法体系,以习惯法和所谓的神意作为断案的唯一依据,酿成了无数冤假错案,值得当今司法实践引以为戒。
(四)浅说淮安奇案
清嘉庆十三年(1808)淮安水灾,官府赈济,李毓昌奉命至山阳县查赈,住在善缘庵。知县王伸汉要李多开户口,以中饱私囊。李不从,王惧事泄,买通李仆毒死李毓昌。知府王毂亦受王伸汉赂银4000两,验尸时即以自缢报案。李叔从遗物中发现血迹,开棺验见服毒状,赴京告状。山东抚臬奉旨复查如实,就把王伸汉等拘至刑部严讯。一讯得实,王侵贪赈灾银23000两,同知林永升1000两,其余数十人各得不等。王伸汉处斩刑,知府王毂处绞刑,江督铁保、同知林永升均革职,遣戍乌鲁木齐,江苏巡抚汪日章革职,留河工效力, 李的随从是在李的墓前凌迟处死,其余佐贰杂职获徙流杖责者8人。
此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末官场的腐败成风和官官相护,李毓昌奉旨查赈,却被卷入知县和知府中饱私囊的阴谋之中,因惧其告密而被毒致死的一件官场倾轧和斗争案件。自秦汉的御史大夫,汉末的刺史。宋代的通判,明代的提刑按察使等监察和司法人员设立以来,此类受贿杀人案就层出不穷,这既是对古代司法制度的拷问,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拷问,监察人员一旦卷入贪污受贿案或者地方派系斗争案,其生命安全往往得不到切实保障,例如震惊中外的张文祥刺马案,就深刻反映了湘军和淮军派系斗争对清末政局和司法格局的巨大影响。

(五)浅说涿州冤案
道光年间,涿州一富家妇杀其夫,用木器压其喉,令其窒息而死,然后又用绳子勒其项,伪装成自缢的样子。官府得知此事,前往察言,发现与自缢身亡的特征有出入,同时又查得该妇有奸夫,故将二人逮捕,按律论处。事情若到此,其实已然水落石出,并无奇特之处,但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冒出个刑部郎中耆龄,总理秋审处事,在察言尸检报告后,要为该妇平反,认为其夫确系自杀,耆龄无非是想要借此案,增加自己的清誉。杀夫妇人得知后,借此机会,更是抵死不再认罪,同时重金贿赂宗亲长老,为其广播贞洁名声,结果邢部最终将此案翻案,耆龄得以晋升,妇人得到褒奖,而原先主审的官员却获罪。
过了几年,该妇人果与奸夫婚配,享受着前夫的粮田和家财,至此,大家才终于知道,最初审理原无半点冤枉,但此案已经钦定,不可能再次重审。涿州杀夫案奇就奇在,它与前面的冤案都不同,本无冤案,却要假想个冤案给自己翻着玩,本已经获罪的凶手,却带着锦旗被释放了,可见清朝官场之腐败和混乱,也可怜妇人之夫,只能含冤而死,怅然九泉之下了。
涿州冤案的凶手被释放具有天时、地利、人和众多因素。首先,刑部郎中耆龄罔顾人命,假借为妇人翻案之际趁机沽名钓誉,不管苦主冤情真相如何,只为了自己官位晋升而服务。其次,凶手为了活命,巧妙地通过行贿为自己炮制出宗亲长老所公认的贞节牌坊,用道德证据取代了法律证据,成功的混淆视听、指鹿为马。再次,此案为道光皇帝所钦定,秉公论断的官员无辜受到惩处,道光帝不可能承认自己的错误,因为在晚清这个诏命高于法令、皇权高于法权、人治重于法制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社会里,皇帝的诏命远比法律具有更强的现实可能性和民众认可度。既然从封建官府内部到普通百姓都轻视断案中的取证,盲目相信个人推理,以先知论和经验论来处理一切案件,整个社会内部对法律的随意践踏也就不足为怪了,这是在晚清那个人治社会里多种未知因素共同运作的结果。

(六)浅说杀子报案
此案发生于晚清同治,光绪年间,南通徐氏青年丧夫,带着儿子官保守寡度日。徐氏年轻,貌颇清秀,丈夫死后,不甘寂寞,行为轻佻。徐氏居处不远有一寺院,寺中有一僧名纳云,人勾搭成奸,你来我往,乡里丑闻四传,只是无人告知官保.一日纳云在徐氏家胡作非为,二人寻欢作乐之时,官保由私塾回家,徐氏本来见自己与纳云的丑事被儿子发觉十分尴尬,又见儿子骂走纳云,指责自己,便恼羞成怒,竞丧尽天良,乘官保不备之机,将其杀害.之后害怕此事被人发觉,又将官保尸首割成碎块,埋藏四处.官保回家久不归塾,其师询问徐氏,徐氏假称儿子失踪,遂报官府.私塾先生见学生失踪,便四处查寻,几经曲折,探知事情真相,于是上告徐氏杀子,然官府以证据不足,不理此案.官保之师再告,官府竟将其拘押.就在此时,有一上峰官员微服私访到南通,听到民间传闻,便暗访查明实据,遂将徐氏捉拿归案, 绳之以法,处以极刑.此案在民间流传颇广,后编成戏剧上演。
杀子报案是一出惨绝人寰、骇人听闻的伦理悲剧。徐氏和纳云和尚的奸情被徐子撞破,徐氏丧尽天良将儿子杀害并碎尸,本来应该是一场惊天大案,然而官府官员又一次相信“虎毒不食子”这样的道德判断,认为是官保之师诬告而将案情一拖再拖。官府断案本来应该重视取证和现场盘查,然而官府却并没有从作案动机和不在场证明等诸多要素详加盘查,以至于差点被凶犯浑水摸鱼、瞒天过海,这是大清官员多文人当政,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结果。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道德准则与法律依据孰轻孰重,到今天依然是一个难以解答的难题。